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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程序调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灵活性增加

    摘  要: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舜网8月18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作者:陶俊洁 赵晓辉   网络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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