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企退人员 将领养老补助
摘 要:昨日,记者从济南市计生委获悉,济南将向独生子女的企业退休父母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发放范围是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的职工不在发放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相同渠道同步落实一次性补助。
昨日,记者从济南市计生委获悉,济南将向独生子女的企业退休父母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发放范围是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的职工不在发放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相同渠道同步落实一次性补助。
补助视情况分四批发放
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次性补助政策实行十年来,济南有的企业能够兑现,也有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兑现。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发放30%养老补助将分四批落实。符合领取第一批补助资金的人员范围为: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第一批发放对象。
本月19日首批开始申报
符合第一批发放条件的退休职工,于2012年12月19日至21日集中申报,初审完成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复核确认的完成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发放完成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若因为证件不全等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申报的,最后截止时限为2012年12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第一批未能申报的人员将会转入第二批申报发放范围。
济南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分三批发放。2013年落实第二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4年落实第三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5年落实第四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各县(市)区起止时间与市级同步,批次及年度划分由县(市)区自定。
这些退休职工不在范围内
目前,不少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但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政策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也在咨询相关政策。对此,济南市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孙君涛表示,一次性补助政策是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省《条例》明确指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在确定补助发放对象时,明确规定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按照省《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通知》,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的职工不在落实范围。
孙君涛表示,凡是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贡献的群众,都应该公平地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市人口计生委一直在协调争取,相关解决办法也正在制定之中。
首批分三种渠道申报
符合第一批发放条件的人员申报时持“三证一簿一表”,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户口簿、一次补助申领表(可在济南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也可到户籍所在办事处领取)。
以上证件应带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其他人员代为申领的,应提供代申领人的身份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从14日开始,济南市人口计生委政务网站(www.jnrkw.gov.cn)开辟专栏,公开一次性补助的政策文件、申报流程、证件要求、问题解答等并提供表格下载。《申领表》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三证一簿”中证件丢失的请抓紧补办。
对于符合第一批发放条件的人员将分三种渠道申报:
1、正常运转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申报,经企业审核确认后,由企业组织发放,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2、已经进入破产改制程序的市属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或退休时所在企业申领,由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或企业初审,报市国资委复核确认后,由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3、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由市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由指定银行发放。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均按以上三个渠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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