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将出台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不超五年
摘 要: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央行也将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央行也将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王煜30日透露,3月15日起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属于原则性法规,下一步央行将制定实施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配套规定。
另据央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30日介绍,央行征信中心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和8亿多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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