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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能否有具体时间表

http://www.e23.cn2013-03-11人民网

    摘  要:应该看到,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正在逐步确立。比如前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征询民意、多次审议和修订将之上升为法律,正式出台了《车船税法》。2011年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出台的一份意见也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既然方向已然明确,希望步伐再快一些,让“税收法定”原则真正早日确立。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则“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建议引发广泛关注。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剧作家赵冬苓,目前相关议案的联名代表已达30多人。(3月10日《新京报》)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利用税收进行公共管理并向民众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这可以视作民众与政府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而所谓“税收法定”,这里的“法”专指法律,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指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法律确定征哪些税、征多少税。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很多税种的征税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的18大税种中,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税种都以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

  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征税,其弊端显而易见。比如,政府难免有多向民众征税的冲动,由政府自行确定税种、税额,往往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致使民众税负繁重;再比如,很多税收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20多年前制定的,由于当时征求社会意见程序缺失,致使一些暂行条例的“民意含量”不足,而且由于“暂行”时间太久,一些税收规定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实际,甚至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亟待修订和完善。

  所以,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所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征税事宜,更好地维护民众权益,这是大势所趋。实际上,只有经过“人大关”和“民意关”的锤炼和洗礼,才能让税收更加公平合理,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应该看到,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正在逐步确立。比如前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征询民意、多次审议和修订将之上升为法律,正式出台了《车船税法》。2011年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出台的一份意见也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既然方向已然明确,希望步伐再快一些,让“税收法定”原则真正早日确立。

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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