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伪造国有企业合同专用章被判刑
摘 要:2013年6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命和涉嫌伪造国有企业合同专用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命和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及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犯有伪造企业印章罪,据此维持对胡命和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的一审判决。
2013年6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命和涉嫌伪造国有企业合同专用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命和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及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的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犯有伪造企业印章罪,据此维持对胡命和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的一审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27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胡命和签订协议书,约定达濠总公司准备设立的北京分公司由胡命和承包经营,期限5年;在承包期限内,胡命和应接受达濠总公司的领导,遵守达濠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04年10月4日,达濠总公司制订了《下属机构印章使用规定》,规定:下属机构的印章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下属机构无权擅自刻制印章。
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达濠总公司北京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胡命和领到营业执照后,明知北京分公司的印章应由达濠总公司申请刻制,却擅自通过何立平刻制了北京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且3枚印章均未到公安机关备案,也没有向达濠总公司报告、备案。2007年1月,胡命和又通过他人刻制伪造了上述相同名称的3枚印章。2007年1月12日,达濠总公司派人到北京接管北京分公司的印章,胡命和只移交了2004年刻制的北京分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而合同专用章、2007年刻制的3枚印章及其他印章均没有移交。2007年2月,胡命和在承包北京分公司期满后,仍于2007年7月12日擅自在该公司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中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年检。2007年7月17日,胡命和在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了2004年伪造的合同专用章。
关于认定胡命和违法年检问题,一审判决书载明,2011年11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具回复函,说明:按照工商部门年检规定,分公司申报年检时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分公司的公章;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年检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工商部门对加盖的公章没有鉴定真伪的责任。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胡命和无视国法,明知自己没有刻制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的权利,却逃避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监管,故意伪造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于2007年7月冒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到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进行公司年检,并在2006年工商年检材料和与杨太锡、贾治国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合同专用章,侵犯了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印章的信誉和该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据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命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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