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信用卡透支10万 无力偿还领刑3年
摘 要:在明知无力偿还透支金额的情况下,男子熊某继续透支信用卡,并于透支后更换联系方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后慑于法律的威严,熊某主动投案。近日,由江西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在明知无力偿还透支金额的情况下,男子熊某继续透支信用卡,并于透支后更换联系方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后慑于法律的威严,熊某主动投案。近日,由江西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 2011年4月份,被告人熊某在某国有银行武宁县支行以“武宁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度为二十万元的精粹版尊然白金信用透支卡,并于同年6月13日激活使用。期间,被告人熊某使用该信用卡跨行多次透支消费数十万元,都能将透支款还清。2012年1月份,熊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透支97835.99元,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与该银行武宁县支行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人熊某共计还款三万元。该银行武宁县支行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于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与发卡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部分偿还透支欠款,得到了发卡银行的谅解,均可酌情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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