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的利与弊
摘 要:1月5日,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已要求国土部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该条例最引人注意的地方莫过于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这标志着“以人查房”在技术上将可能变为现实。不过,从制度层面看,“以人查房”必然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而后者属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范围。所以,国土部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在法律上的位阶不能与之前国家立法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冲突,也就是说,仅靠这一个条例似乎不能达到“以人查房”的法律效果。
1月5日,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已要求国土部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该条例最引人注意的地方莫过于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这标志着“以人查房”在技术上将可能变为现实。不过,从制度层面看,“以人查房”必然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而后者属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范围。所以,国土部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在法律上的位阶不能与之前国家立法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冲突,也就是说,仅靠这一个条例似乎不能达到“以人查房”的法律效果。
在我国法律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或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式法律条文也并不多见,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范围也尚未确定。2012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是我国最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该决定并未将隐私保护范围作出具体类型化,仅是将可以特定化到个人的信息和其他涉及到隐私的信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并不完备,尤其在个人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冲突时的法律协调尚属空白。其实,从法学理论来看,“以人查房”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不矛盾。
个人房产资料确实属于个人信息,当然属于隐私范畴,法律应该予以保护。“以人查房”带来的后果必然是个人房产信息的公开,还可能包括公民住址、收入状况、联系方式等核心隐私泄露,这无疑与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相冲突。
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情况下,隐私权需要让步于其他更重要的权利——公共利益。在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中,隐私权再重要也是个体权利,相比之下,公众权利汇集而成的公共利益具有更大法律价值,当然可以作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从境外比较法看,越是对公民隐私保护严格的国家隐私立法,越是侧重于公共利益抗辩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隐私立法的核心不仅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核心的表现方式就是对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以人查房”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是侵害隐私的非法行为,不过,如果对于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来说,“以人查房”正是公众行使监督权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因此,很多国家在设置公共利益对抗隐私权保护之时,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官员财产的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从制度上强调确立公共利益对官员财产隐私的对抗,有利于民众行使监督权。
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公众监督的角度看,“以人查房”在法律冲突上并非不能协调,不过,仍需区分被查询者的身份。对于普通民众的房产查询限制仍需遵循隐私保护制度,对于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查询则应公开。
其实,“以人查房”兹事体大,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在法理上也并非难事。然而,“以人查房”制度必然会涉及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后者的实施在我国虽不乏先例,但也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一旦实施起来,可能出现的各方面阻力可想而知。
总之,公民知政权和知情权法律保障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差异,过多的横向比较意义不大,评价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能脱离该国国情。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可能并不会达到“以人查房”的最终效果,但这并不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设的终结,恰恰相反,这只是个开始,标志着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已经提到了日程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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