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六部门发文 支持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境外上市
摘 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大对科技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科技再保险制度,对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给予补贴、补偿等奖励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保险长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十三)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加快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和示范应用制度,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推动科技保险综合实验区建设,在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综合性科技保险支持体系。
五、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十五)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依托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为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等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
(十六)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用增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成立联保互助组织,通过建立科技担保互助基金,为协会成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开展同业合作,集成科技企业资源,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十七)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整合多种资源,综合运用创业投资、风险分担、保费补贴、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进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十八)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效和创新实践,研究制定继续深化试点工作的相关措施,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及时宣传和推广试点地区典型经验,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地方深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空间,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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