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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保险销售7大陷阱:诱导投保人"带病投保"

http://www.e23.cn2014-03-12新京报

    摘  要:一年一度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马上到来,在这个无数消费者竞相吐槽商家的时间前后,各大保险公司往往会变得异常紧张,甚至有保险公司品牌部员工在微信中写下:“祈祷3·15没有负面”。

分红保险产品过程中,将银行存款收益与保险产品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介绍了银行存款收益比这个保险产品的收益要低很多”。(据广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保监罚【2012】67号)

  陷阱揭秘:将保险混淆成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手法,也是“存单变保单”的先决条件。部分营销员会在投保人到银行办理存款时,向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进行简单对比,甚至将保险产品直接解释为“银行理财产品”,或违规自制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协议,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营销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在银保销售渠道,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

  陷阱3

  混淆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

  案例:黄先生于2003年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缴纳保费5800元,缴费期和保障期均为10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额为5万元。此外,险企还承担满期生存金和保单红利的给付责任,其中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0年后,黄先生拿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退还的满期生存给付金58000元,领取金额与所缴保费完全相等,并没有多余的分红。黄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拿到分红,是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欺骗。  陷阱揭秘:

  分红型保险产品是人身险中的主打产品,在人身险的总体保费中占有70%以上的比重,市场上销售的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兼有保障和投资功能的分红型产品。

  分红型保险的分红形式分为现金分红(保费分红)和保额分红两种。前者是比较常见的分红方式,即进入投资账户的资金,每年按投资收益情况,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这部分分红投保人既可以自行支取,也可以加到保费中继续投保。

  保额分红是分红型保险中的另一种分红形式,这种分红不能直接支取现金,而是将投资账户中获得的收益自动转化成新的保费,以增加产品总体的保障额度。

  目前,部分营销员在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会混淆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投保人往往在保单生效数年之后,才意识到上当。

  陷阱6

  代抄风险提示语隐瞒风险

  案例:2012年10月,广东保监局对太平洋寿险广东中山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太保寿险在个险和银保产品说明会上使用带有误导性内容的课件,并代替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此外,太保寿险在培训银行业务员的过程中也使用了带有误导性内容的课件。(据广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保监罚【2012】102号)

  陷阱揭秘:保险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包括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免责条款、退保造成的本金损失,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等,这些风险提示应当在投保单首页,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位置,用黑体字显示。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除了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对投保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讲解风险提示语句之外,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以防止因销售误导造成投保人在不了解风险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代抄风险提示语,以及代替投保人签名,都属于隐瞒风险提示的违规行为。

  陷阱7

  混淆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

案例:南京市民俞老先生于2013年6月购买了阳光人寿的“传家宝”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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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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