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根达斯拒绝兑换提货券被诉
摘 要:某公司购买价值7万余元的哈根达斯月饼提货劵,不想返程途中汽车自燃起火,提货券不同程度被烧。哈根达斯不同意兑换,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哈根达斯赔偿5万余元,哈根达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已受理这起上诉。
某公司购买价值7万余元的哈根达斯月饼提货劵,不想返程途中汽车自燃起火,提货券不同程度被烧。哈根达斯不同意兑换,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哈根达斯赔偿5万余元,哈根达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已受理这起上诉。
2012年9月5日,北京某商贸公司从哈根达斯代理商处购买了月饼提货劵200余张,价值7万余元。该公司次日派车领取提货劵,没想到的是,该车在回程途中发生自燃。虽经消防奋力扑救,但这200余张提货劵还是不同程度被烧坏。商贸公司一方向哈根达斯提出,希望调换受损提货劵,并兑换相应商品。在双方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商贸公司将哈根达斯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审理期间,双方在法庭将烧坏粘连的提货劵一一剥离。对于从外观上能辨别的提货劵,法院认可其真实性。不能辨别的则不认可真实性。商贸公司一方在兑换期内向哈根达斯一方主张了权利,提货券虽有毁损,但不能免除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交付义务。月饼提货券系特殊凭证,任何持券人均可凭其向哈根达斯兑换月饼,哈根达斯亦未规定该兑换凭证不得转让,故其主张,只能交付月饼不能替换新的提货券的要求,属于限制了商贸公司的权利,故判决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赔偿商贸公司损失5万余元。
哈根达斯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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