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索赔案审7小时 61名原告均为个人投资者
摘 要:昨天上午9点,光大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于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昨天涉及的61名原告均为个人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有4名。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昨晚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的庭审重点有两个,其一该案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其二就是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是否影响该案审理。
昨天上午9点,光大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于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昨天涉及的61名原告均为个人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有4名。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昨晚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的庭审重点有两个,其一该案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其二就是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是否影响该案审理。
看点
内幕交易是“误解”?
双方律师激辩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成为该案最大看点。
光大证券方面认为,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事实上证监会此后通过长时间多方专家论证,才最终确认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受到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光大证券称,对于“重大误解”,事实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鉴于实际无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担了损失。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某些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
原告方律师严义明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由于光大证券全面否认内幕交易,激怒了许多投资者。他们认为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8000余万元构成了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难点
投资者亏钱该找谁?
针对因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索赔存在受理的“程序问题”:一是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目前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部分原告起诉的期货异常交易及内幕信息违规问题,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确的范畴;三是现有内幕交易认定更多针对个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
昨天法官开庭即指出,光大证券方面认为原告投资人可能存在选择性打印交易记录,因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部分原告投资人的全部交易记录。“结果是并没有发现原告存在此现象,也不存在套利交易。”
法官表示,由于内幕交易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出台,法庭就相关争议进行了4点归纳: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了解,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界定为内幕交易之后,因A股市场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得相关投资者的诉讼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原告律师之一林嵘透露,最近两天的原告皆为个人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尚在观望,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投资者,第二波诉讼主体的原告将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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