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落地仍需迈三道坎 投资者教育亟待落实
摘 要:证监会在上周五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于2015年1月5日前终止提交。业内人士指出,股票期权的推出,在丰富A股投资工具的同时,其自身的做空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A股起到了风险对冲的作用,不过,目前而言,股票期权距离正式落地仍然还有一段路要赶。
证监会在上周五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于2015年1月5日前终止提交。业内人士指出,股票期权的推出,在丰富A股投资工具的同时,其自身的做空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A股起到了风险对冲的作用,不过,目前而言,股票期权距离正式落地仍然还有一段路要赶。
投资者教育亟待落实
从证监会对个人投资者设置了50万元的资金门槛上不难看到,股票期权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作为一个从股票期货上衍生的品种,它的风险远远超过了股票本身,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股票期货,它的高杠杆背后就是高风险。事实上,5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不是为了故意阻拦投资者享受股票期权的福利,而是为了让进场的投资者都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
征求意见稿显示,股票期权实行的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首先投资者要符合标准,即50万元的资金门槛和6个月及以上的期货从事经验,而且经营机构还需对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推荐与其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险、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的产品,不得将高风险产品和服务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由于股票期权交易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的,所以投资者自身也要有对风险的把控能力,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时要交三部分资金:权利金、行权金和保证金。比如,投资者用10万元买了某只股票的认购期权(看涨期权),行权期为3个月,那么这10万元就是花出去的权利金;如果标的股票在3个月的浮盈超过了10万元,投资者才算有盈利;权利金是无法收回的,如果股票跌了,那么10万元的权利金也就损失了。
因为股票期权采用的是备兑开户制度,所以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卖方一般是机构投资者,相比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往往更加专业。而普通投资者在和这些机构投资者进行博弈时,输的往往是普通投资者。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机构分析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和对赌非常相似的股票期权交易,必须得和投资者说清楚,所以投资者教育非常重要,但很多时候普通投资者没有领悟到一点”。事实上,这也正是必须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的主因。“股票期权是一种衍生工具,我国普通投资者对于它的接触不多,在最开始的时候,不论是期权的价值,还是价格都不太能把握得准确。”南方基金首席分析师杨德龙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相关配套法规尚需完善
就目前来看,在制度层面上还尚未有与股票期权配套的法律法规。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股票期权还只是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主要的依靠法律,因为期权属于期货的一个品种。不过,因为股票期权将实行T+0交易制度,且在行权期内可以随意买卖手中期权,所以很多人并不是为了要通过行权而获利,而是想通过中间权利金的差价来获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显得非常紧迫。
在北京商报记者的采访中,有业界人士直言,由于股票期权的盈亏主要决定于投资者的预期和股票的涨跌预期是否一致,所以股票市场出现的庄家坐庄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事件都会被复制到股票期权市场,并还可能出现新的违规行为,比如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等,而这些可预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无疑都在促使相关监管细则的推出。针对于此,前述机构分析师指出,“股票期权交易中,为了保持交易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可以成为做市商,协商做价,这就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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