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两融明确允许展期 5万亿“天花板”仍有距离
摘 要:市场一直担忧的两融政策终于靴子落地。6月1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则随即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一直担忧的两融政策终于靴子落地。6月1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则随即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在业内人士看来,来自监管部门对本轮牛市重要助推力量之一——融资融券杠杆资金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降低市场的短期波动。
结果 对两融业务有利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几乎任何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甚至引发恐慌情绪,伴随着监管部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落地,投资者们终于可以喘一口气了。
6月1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则随即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资料显示,本次对《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五是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六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实施细则》则明确,证券公司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申万宏源证券表示,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对投资者加强保护的同时也放宽了参与条件,整体上对两融业务有利。最近两融余额不断创出新高,证监会对目前的两融业务总体评价是“总体健康、风险可控”,这也表明管理层不会打压两融业务发展,而是在控制好风险、保护好普通投资者的前提下促进两融业务健康地发展,这对于A股而言是一种长期利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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