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改融券细则:卖出还券"T+0"改"T+1"
摘 要:沪深交易所于3日晚间双双发布公告修改融资融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沪深交易所于3日晚间双双发布公告修改融资融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第十五条改为“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同时,深交所也发布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第2.13条修改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上述通知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分析认为,两市交易所修改细则的出发点或在于避免高频交易T+0或者提高交易成本。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目前融券交易额相对较小,且集中在300ETF、50ETF等ETF品种。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ETF,买入成份股转换ETF还券等方法进行日内跨品种套利。交易所此次规则修改可能旨在限制ETF套利,减少相关成份股日内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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