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
摘 要: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对于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的罪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给出明确答复。
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对于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的罪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给出明确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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