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走出“治乱”思维
摘 要: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一种“治乱”思维。针对互金的负面清单管理内容,感觉很多内容像换了说法的“正面清单管理”,至少在监管对象的认定上,还是存在定位问题的。
款清晰,实际操作起来很模糊。最典型的就是,主要从事信息中介业务的P2P、股权众筹等,本身可能根据负面清单而不直接介入明令禁止的领域,但其是否可以为所禁止的领域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如为资管、债权和股权转让做信息中介服务等,这就是一个灰色地带。毕竟,看《实施方案》列出的负面清单内容和《指导意见》对P2P等的定义,可以这么说,条款的设定很宽泛,不唯一,存在歧异。
当然,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事实上也承担了金融的功能,而且以在名称上冠以“金融”字样为荣,因此变相的资金池业务、期限错配和期限分拆等,多在变现和私下介入,导致平台自身沾上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使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因此,当前应该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单个企业所能承载得了的,而是金融分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下,不同专业实体通过众包协作构建起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生态系统。互联网金融服务无法单纯通过一家公司就可满足,整个金融服务流程在一两家企业内完成,那可以肯定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传统金融服务。
这使得用机构监管的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将可能带来监管的错位,如同把计划经济的监管手段带入到市场经济,要么监管累死,要么逼傻被监管者,使真正从事互联网金融事业的机构和个人,被堵在门外,而民间高利贷、边缘金融等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容后充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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