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在济贷款须济南人担保
摘 要: 12月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要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以及各分中心严格按照要求操作。规范指出,异地缴存公积金者若在济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须有济南人担保或充当共同借款人。
12月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要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以及各分中心严格按照要求操作。规范指出,异地缴存公积金者若在济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须有济南人担保或充当共同借款人。
异地购房
担保人须有济南户口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规定,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共同借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相关人员介绍,这项规定说明,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公积金,来济南贷款购房,必须要有担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而且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要具有济南户口,且是在职职工。
组合贷款
有贷款未还清影响贷款额度
规范对组合贷款有明确规定。当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之前曾有商业贷款未还清,其还款能力可能降低,这将影响其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三项标准限制贷款数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但不得超过最高规定限额。
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其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的50%。
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年龄越大贷款年数越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年数)加借款人年龄,总和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贷款期限(年数)加共同借款人(配偶除外)年龄或担保人年龄,总和亦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这项规定表明,借款人年龄越大,贷款年数就越少。如果借款人是个男子,今年40岁,则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
因为房屋的产权有一定年限,而很多二手房的房龄较大,为此,规范规定,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 (济南时报记者 张晓莉)
延伸阅读
11月公积金贷款业务量降三成
今天,记者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网站获悉,11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565笔,较上月减少833笔,下降三成。业内人士认为,业务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积金新政策的实施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拒之门外,同时,贷款额度的变化也使得11月份公积金贷款金额出现了大幅下跌。
与10月相比,11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与总贷款金额均出现了大幅下跌,降幅达三成以上。究其原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这是公积金新政实施后的连锁反应。新政实施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被挡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之外,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则有一部分从上限50万元降至了25万元,综合两方面因素,11月份的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出现了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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