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霸王条款 车险高保低赔
摘 要:连日来,媒体针对车险“高保低赔”现象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继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4月1日,中国保险业协会专门召集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中,中保协回应了关于“高保低赔”的质疑。
连日来,媒体针对车险“高保低赔”现象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继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4月1日,中国保险业协会专门召集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中,中保协回应了关于“高保低赔”的质疑。
“高保低赔”的质疑主要源自旧车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理赔时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的做法。面对这种质疑。中保协有关人士表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据了解,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理赔案中发生部分损失的案件占比达99.914%,发生全部损失的案件占比约为0.086%。中保协有关人士据此认为,超过99.9%以上的车损险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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