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易8年后毁约 上法院买家基本会输
摘 要:8月30日本报刊登松江泗泾叶家村小产权房交易现状后,引起一些读者和专业人士的关注。松江九亭一位读者告诉记者,他目前的处境跟本报报道的一样,内心有一种不安定感,“虽然我付了钱,但是这房子我能住多久?”
。一般的老宅,比较破旧,也卖不上价。”记者了解到,张火荣一致村242号那房子,现在在村里的行情也接近40万元了。
由于一致村村民卖房毁约名声在外,记者表示了担忧,张先生却说:“这个你不用担心,我们现在会有办法约束买卖双方的。我们会在合同里把动迁补偿款的归属、违约赔偿金都细化量化,不再存在扯皮的问题。”
张先生说,十多年前,村民的房屋卖得很便宜,几万元钱就贱卖了。这些年,房价跑这么高,有些村民把房屋收回来,是有必然性的。他们这么做,虽然不合情,但是合法。现在村里的房子价钱都上去了,这些砖混结构的房子,造价很低,现在来算,成本也就一万多元一间,而我们已经卖到这么高,5倍成本价了。再说我们卖的是房子不是地,以后真要动迁了,能补偿多少?
新民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前些年这个村庄的房子卖得比较多,这些年买的人少了。但是租房的多。“我们也不鼓励农民卖房。土地政策在那里,买卖都是非法的,大家都知道。”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里人家一般都在上海有房子了,他们把农宅留在这里,也是在等动迁。按照规划,政府迟早会把这些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为他们建住宅区,拿房屋或者宅基地来置换他们现在的老宅和宅基地。置换和补偿的宅基地和房屋,无论是生活条件还是房屋品质,都会比现在好。农民看到这个前景,所以也不会卖房的。
底气
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从现在能看到的相关文字资料可见,当初张火荣跟邹女士那桩买卖还是走了比较完备的程序: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律师保存一份,土地和房管部门备案各一份。然而,这些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余同昊律师说,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因为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只有村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让。买方邹女士不是一致村的人,所以合同无效。
这就是张火荣敢于不计成本毁约的底气。
法文
纠纷处理重在调解
“目前几乎没有一部法律能够用来保护‘小产权房’买家的利益。类似的官司,只要一上法院,买家就输了。虽然卖方不一定得利,但是,交易无效确是事实。”余同昊律师说,在上海,唯一让这一系列小产权房纠纷有针对性法律参考的材料,是2004年初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4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另外,根据第四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同样也不应收回房屋。
在该案中,张火荣还是赎回了房屋,不是“收回”,律师认为,类似案件,法院通常是通过民事调解结案,不会轻易判决。
[律师说法]
缺乏产权将面临多种问题
余同昊律师认为,张火荣八年后毁约赎房,决不能把它看成整个“小产权房”交易中一个小小的插曲。“实际上,这是‘小产权房’市场一个绕不过去的硬伤。只要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民宅基地的条款不修改,农民的‘小产权房’就没有合法流转的空间。”
余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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