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核准首家开业 民营银行政策细则地方版
摘 要:有受访的知情人士称,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将基本完成。敲定募股方案的同时,民营银行的工商注册登记名预核准工作也将进行。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顺利的话,还可能召开首次董事会和首次监事会。
可能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异化的要求。
目前的监管思路包括,民营银行必须由一家具备实力、诚信经营的民企作为主发起人,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严格依照经营范围开展运营。
并且,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的形式经营,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但对于能否自担风险,讨论时有一些分歧。该地方版讨论稿参与者介绍,关于企业资本退出后存款人的利益问题,长期未有定论。存款保险制度迄今还未出台,就使得民营银行风险究竟是股东自担,还是保险公司抑或国有、私有的担保机构负责,争议了很久。
现行讨论稿中对此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这就必须对持股比例、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前述银监会人士称,股东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另外在股东数量上,该讨论稿指出,民营银行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此外,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拟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同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有所限制。”泉州市政府一位负责民营银行推进工作的人士称,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应该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甚至权限。
监管
银监会人士透露,民营银行将采用“三会一层”的管理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
前述地方版讨论稿规定,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这与民生银行日前的高层架构相类似。”一位受访专家表示,尽管规定了股东不得向本民营银行贷款,但防范关联交易的力度还不到位。因而监事会的成立是必然,高管层一方面对董事会负责,一方面接受监事会监督。
据介绍,银监会可能依据前述地方版讨论稿中鼓励民营银行聘请独立董事的建议,要求独立董事与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则要求其个人或配偶不得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的规定。
监管方面,银监会或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进行监管评级。
同时,“银监会将增加民营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的考核体系与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和高管履职评价的关键内容。”前述银监会人士称。
此外,前述地方版讨论稿还对处于不同区域的民营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上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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