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万能章”很忙:各种证明都要来盖公章
摘 要:在不少居委会干部看来,这样的暑期实践证明,还不算是令他们犯难的事。夫妻关系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凭证丢失证明、居民在家中过世证明……都要到居委会来盖公章。“不盖吧,伤感情,会被居民说‘不作为’;盖了吧,有些实在是情况不明,难以负起责任。”
中也提到,一些部门、单位为减轻自己工作负担或转嫁责任风险,把很多开证明的事情都往居委会推。凡此种种,都给居委会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公章使用范围应明确
一位居民区的书记说,严格讲,居委会公章是 “对内的”。比如,在社区代表会议决议、居务公开内容、向居民发送通知告示、居委会统计报表、共建协议等文件上加盖公章,这些是居委会公章的“主营业务”。
不过,居委会干部也认为,有些居民事务可以在居委会证明。暑期学生社会活动、投递包裹写错名字,这些是居委会有能力证明的。“关键是要理清居委会盖章事项,规范居委会印章使用。最好能明文规定、张贴出来。”一来规范居委会操作,缓解双方矛盾;二来也是让居民少跑冤枉路。
据记者了解,目前,本市尚无居委会公章使用规范。而在外地,此类规范也是五花八门,基本以街道为发文单位,各地差别很大。有的明确可开具证明包括 “生育证、单位政审、青少年社会实践、暂住证、养狗证明、退休关系转入等”;有的写明:“需证明盖章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无误,情况属实,方可盖章,严禁盖人情章”,并将“社区居民婚姻状况和子女证明”列入严禁盖章范围;也有地方明确:证件丢失类证明,居委会一般不出具。
不少居委会干部希望能出台一个全市层面的居委会公章使用规范。具体哪些事项可由居委会开具证明,在规范出台前应充分听取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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