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阐述证券法修改法理逻辑:保护投资者利益
摘 要: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证券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证券法修订的法理和逻辑应着重体现于三方面,即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肖钢阐述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 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应是证券法基本价值取向
□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此次证券法修改,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有新的突破
□ 证券法修订应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 修改后的证券法应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非市场管制法。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制度安排应侧重于更多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
肖钢建议入法的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
□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即行政和解制度
□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
□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
□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
□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证券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证券法修订的法理和逻辑应着重体现于三方面,即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肖钢指出,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制度安排应侧重于更多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修改后的证券法,应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他表示,证券法进入修法过程,也意味着进入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会面临各种争论和不同意见。“因此,进一步厘清证券法的法理和逻辑显得十分必要,这直接关系到证券法的法律品格和法律秉性。”
肖钢说,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价值追求。
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在公众化交易条件下,证券市场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简单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难以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证券法的特别规定来调整。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机关。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肖钢说,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此次证券法修改,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有新的突破。
对此,他提出了七方面政策建议。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考虑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及时获赔。
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方便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即行政和解制度,同时,为防范“花钱买平安”的道德风险,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的有关和解实施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考虑在证券法中明确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对于类似欺诈发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经过必要程序,直接责令违法主体购回所发行或所销售的证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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