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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原董事长“越狱”谁是导演

http://www.e23.cn2014-01-21潇湘晨报

    摘  要:1月20日,广东省检察院证实,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外逃。这个被称为“特异功能者”的人,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15年,后因“立功表现”,二审减为10年,在狱中又“多次立功”,最终只坐了6年牢便于2011年假释出狱。

管不严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对于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如果被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

  对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对于一些官员或富商的立功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不少人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数却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一般来说,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人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以轻判。

  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

  李成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服刑人员尤其是官员和富商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

  加大对公检法监督力度

  麻国安(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要杜绝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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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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