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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涉虚假陈述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http://www.e23.cn2014-03-08中国网

    摘  要: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水井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相关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对水井坊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因水井坊此次被立案调查而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即可发起索赔。

  至于哪些投资者符合具体的索赔条件,许峰律师称,根据《若干规定》及水井坊披露的相关信息,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买入水井坊股票,在2013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公司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此次索赔。

  许峰律师特别提醒,此次索赔不需要卖出股票,建议投资者将交易记录提交律师后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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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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