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指责过河拆桥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否认业务往来
摘 要: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退出。然而在民间资本中,过桥贷款又指垫款,出资方通常为个人、家族甚至是集资所得款项。

(图片来源:资料图)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退出。然而在民间资本中,过桥贷款又指垫款,出资方通常为个人、家族甚至是集资所得款项。
近日,成都的赵女士向《证券日报》记者反映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她筹集的2800万元过桥贷款因银行毁约无法兑现,借款方四川某商贸公司因无法从银行续贷,从而无法还清赵女士欠款。赵女士告诉记者,已将此案件相关材料上交至四川银监局等候处理。
对该事件,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发布声明称,从未与赵女士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其所提及的对某企业的贷款承诺完全不属实,该行从未以任何形式向某企业做出继续贷款承诺,也没有授意任何人向该企业做出过承诺。
银行与“银主”
陷入罗生门
赵女士自称,其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合作并不只这一次。2012年9月,其朋友有一笔3000万元的过桥贷款通过该银行借给成都通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赵女士替其朋友出面签约),这笔借款因通鑫达得到银行续贷获按时偿还。
赵女士告诉记者,当时与其朋友签署借款承诺函的分别为时任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的谢艳与彭卫东,由于是第一次合作,双方并没有很深的信任,于是谢艳提出可以签订一个承诺函来保证后续放款。
赵女士自称,该函作为相关证据已经提交监管部门处理,且该函上写明,银行承诺“对成都通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的短期借款3000万元资金,由我行到期前予以解决”,落款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谢艳与彭卫东分别签署姓名。
据赵女士透露,该笔过桥贷款日利息为千分之一点五,也就是3000万元一天利息高达4.5万元,换算成年化收益高达54.8%,已经超出了利率保护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赵女士自述称,今年3月19日,其接到了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锦江支行叶行长的电话,叶行长称急需一笔过桥资金,金额为2800万元,借款方为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最后还款日期为3月21日,该笔过桥资金的日利息为千分之二,换算成年化收益高达72%。
据赵女士自述,其找到上述已经与渤海银行做过过桥贷款的朋友商量,3月21日上午,二人来到锦江支行,在行长办公室内,叶行长称续贷肯定没有问题,又给她出具了一份银行风险审批书,让赵女士放心划款,还称该企业已经在银行贷款两年,资质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赵女士替其朋友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还款日期为3月25日。
赵女士表示,与上一次合作不同,这一次其并没有让行长签署承诺函,原因是出于对上一次按时还款的信任。而在此之后的3月25日,赵女士得到了银行放款无法进行的消息。
对于赵女士的说法,渤海银行回应本报记者称已经发布相关声明。该声明表示,“从未与赵女士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其所提及的对某企业的贷款承诺完全不属实,我行从未以任何形式向某企业做出继续贷款承诺,也没有授意任何人向该企业做出过承诺。赵女士提到有个别人参与此事,希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行希望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调查,我行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而赵女士方面则告诉记者,其已经在7月份整理两次过桥贷款相关材料提交到监管部门。
银行业
过桥贷款隐忧
近两年,银行贷款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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