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细化退市条件
摘 要: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沪交易所分别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三是建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特别机制。四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为了稳定投资者的原有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交所在发布新《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在重新上市条件的适用上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昨日,上交所已同步就上述退市配套规则的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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