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收购案陷罗生门 拟购标的因专利权遭诉
摘 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早已提交证监会审核的收购案,却于近日牵出数年前的恩怨纠葛,当事方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右。
标的企业遭专利权诉讼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这一收购正紧锣密鼓的进行之际,标的企业之一华信天线却遭遇专利确权诉讼。
重组消息宣告以来,同样地处深圳的一家名为华颖锐兴的公司已多次向北斗星通、证监会发去律师函,罗列华信天线“专利侵权”、“实际控制人侵犯商业秘密”、“实际控制人重大失信”等数大“罪状”。其中,华颖锐兴已对部分专利进行了确权诉讼,并获受理。
律师函中称,华信天线实际控制人为王春华,而王春华亦曾供职于华颖锐兴。华颖锐兴成立于2005年,主营业务为卫星导航高精度(零相位)天线和高精度接收板。王春华(华信天线部分专利的发明人)2005年入职华颖锐兴,为华颖锐兴发起人之一,长期担任华颖锐兴副总经理职务,且曾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卫星导航高精度(零相位)天线以及北斗天线业务。
华颖锐兴称,因为工作关系,王春华参与了华颖锐兴高精度卫星导航天线产品的技术研发,接触了高精度卫星导航天线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文件,并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上签名确认。2010年年初,王春华从华颖锐兴离职,华颖锐兴发现,其离职前且在离职后持续将公司的技术提供给华信天线。
对于这一点的真实性,华颖锐兴援引当事双方(华颖锐兴、华信天线、谌山、王春华)于2010年5月签署的《和解协议》称,“四方共同确认的事项:丙方(王春华)在甲方(华颖锐兴)期间,为丁方(华信天线)的某些产品研发提供了技术支持,且丙方于甲方离职后拟同丁方进行合作……”。
华颖锐兴指出,公司曾对华信天线名下的部分专利进行了比对,确认这些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华颖锐兴2007年制作的作业指导书中所记载的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或基本相同。此外,华信天线还将王春华及华颖锐兴其他离职员工黄毅、吴文平等人的有关高精度卫星天线的发明(设计)申请为其名下专利且获得授权。而这些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与由王春华、吴文平签字留档的作业指导书中所记载的产品名称为“双频零相位天线”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或基本相同。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在华颖锐兴提供的资料中,华信天线涉嫌侵权的专利多达10项,华颖锐兴认为这些专利权“应属于我司”。另据华颖锐兴称,华信天线销售收入95%的卫星导航天线业务(根据华信天线公开资料中2013财务数据)基本全部落入以上十项确权中的专利保护范围,“一旦我司确权成功或诉讼确认华信天线及王春华侵犯我司商业秘密,则华信天线无论在资产上、声誉上还是后续发展能力上均存在重大瑕疵”。
不过,对于华颖锐兴的“控诉”,华信天线认为,根据《作业指导书》记载的产品型号中客户名称相关信息,以及该公司的销售合同,可知华颖锐兴应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就销售了以《作业指导书》为基础生产的天线产品。因此,《作业指导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销售这一“使用公开”方式,导致缺乏“新颖性”而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此外,华信天线向中国经济网记者强调,通过对华颖锐兴《作业指导书》技术方案的分析,确认我公司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华颖锐兴《作业指导书》中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我公司相关专利权的原因,华颖锐兴所称我公司申请相关专利所用的是他们的技术毫无法律依据。
对于华颖锐兴的诉讼,华信天线显然很乐观。“如果法院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与华颖锐兴的《作业指导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同,则华颖锐兴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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