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收购案陷罗生门 拟购标的因专利权遭诉
摘 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早已提交证监会审核的收购案,却于近日牵出数年前的恩怨纠葛,当事方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如果法院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与华颖锐兴的《作业指导书》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则专利权可以宣告无效,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这样无论诉讼的结果如何,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相关专利的影响”。
“宫斗戏”上演“罗生门”
在华颖锐兴看来,两家企业的恩恩怨怨,都与曾在华颖锐兴担任要职的王春华有着莫大的关联。
华颖锐兴表示,华信天线的实际控制人王春华2005年入职我司,2010年年初离职,经我司后续调查了解,我司确认王春华在我司任职期间,即已通过让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实质控制华信天线。代持者为王春华弟媳,2008年华信天线成立起即代持华信天线70%的股份,至2012年7月27日,将代持股份分别以一元的价位转让给王春华60%,贾延波10%。
“而在股份代持期间,王春华利用在我司任高管的职务之便,给我司制造业务障碍,阻断我司卫星导航天线业务的发展。以致在王春华提出离职时,我司内部找不到一个能够销售的高精度天线产品,甚至也找不到一个可以作为生产参考的高精度天线样品,更为严重的是此时我司卫星导航天线市场份额已经丧失90%以上”。
除此之外,华颖锐兴还在相关材料中提到,王春华在华颖锐兴工作期间,伙同华信天线另一股东王海波注册香港公司富权亚洲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恶意抢注我司在先使用的域名“HYRISING”,恶意抢注其商号、在先使用的商标“华颖锐兴”。
对于这些控诉,华信天线一位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些问题需要有理有据,如果华颖锐兴在公开场合如此叫嚣,损害我公司名誉,我们会依照法律对其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华颖锐兴还指出,王春华离职前后,完全不顾及职业道德及共同创业的革命友谊,将我司多个骨干技术人员带走至华信天线,并利用其职权,逼辞我司部分核心员工(如杭大明,时任我司首席技术官)。
对于这一点,华信天线显然不以为然,“华颖锐兴所述核心员工杭大明辞职离开华颖锐兴的时间段,王春华在公司的组织架构中任职项目组负责人,并非所谓高管,也并无可利用的职权逼辞任何人。另外,在王春华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其所持有的华颖锐兴股权按比例无偿转让给谌山和杭大明,意即杭大明是在该和解和股权转让中是受益人,更不可能出现王春华逼辞杭大明的情形”。
华信天线还强调并未以任何形式侵犯华颖锐兴任何商业秘密。据称,2010年,华颖锐兴曾以类似理由以各种方式干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为避免其恶意干扰,保证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华信天线于当年同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产品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同业禁止理由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争议、诉讼或者纠纷”,也使我公司因此而免受其各种干扰,清除了正常发展的障碍。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均未发生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时隔四年,在我公司与北斗星通重组项目公告之后,华颖锐兴明知不可能在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属纠纷方面获得法律支持,仍悍然发起商业秘密纠纷和专利权纠纷,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华信天线表示。
上述华信天线的法务人员则对中国经济网记者称:“(华颖锐兴)在此时提出诉讼,有明显的敲诈嫌疑”。
对于那份《和解协议》,曾参与签订该协议并担任华颖锐兴总经理的谌山则解释称:“协议只是对2010年5月前王春华对华信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和解,但是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后王春华和华信天线继续甚至更严重的侵犯华颖锐兴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此外,王春华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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