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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追究刑责

http://www.e23.cn2014-12-23北京青年报

    摘  要:“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话题,只是明确相关权利人可以查询内容,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违规泄露信息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向他人交付其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应该向所有权的受让人知悉其房屋所有权的存在;而受让人知悉房屋以及所有权存在的最佳方法,就是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以及所有权的状态。

  再如,如果一个人要在一桩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那么就应该让有可能来买这个不动产的人、或者其他的债权人知悉这个抵押权的存在,否则对可能的购买者或者其他债权的利益会造成严重损害。也就是这样,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就必须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制度。我国《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的“公开”的含义就是如此,它仅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的查询。

  “不涉及交易的人,不必要知悉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也没有权利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公开的对象不是社会所有的人,不能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知悉别人的财产权利的状态,个人的财产,对一般社会大众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的。”

  反腐不是《条例》承担责任

  对于所谓的反腐需求,孙宪忠将此归结为“阳光立法”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达到限制甚至惩治官员腐败,这是难以得到支持的。此前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实际上都是一种误解。

  “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内容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以方便社会监督。这些立法是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属于官吏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在一个体系之内。不动产登记立法属于财产立法,不论官员还是民众,其不动产财产都要纳入登记,但是阳光立法只能针对官员,不能针对一般民众。”

  孙宪忠表示,“在不动产登记立法中规定这些官员房产的条款不但是没有任何必要性的,而且还可能会对一般的民众利益造成侵扰。所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承担阳光立法的职能,这在立法上也是完全无法实现的。”

  如何确定哪些权利登记在册?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到底哪些权利要登记在册,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写上去?如此规定是为了防范什么?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北青报记者进行了解释。

  程啸表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类型很多,有些是物权,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些是债权如房屋租赁权,还有些是新型的财产权如不动产信托财产权等。虽然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但无论是当事人申请登记,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都要付出相应的成本、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只有那些对交易具有重大法律意义从而需要公示的权利,才应当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并公示。

  “这一规定既能够确保所有的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可以登记,又有效地防止了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意将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问题。这对于规范登记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对话

  分散登记容易导致争权夺利

  自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一直参与《暂行条例》的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对《暂行条例》有着更为权威的理解和解释,北青报记者请魏莉华对核心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我国本来有一套不动产登记体制,为什么要强调“统一”登记?

魏莉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问题。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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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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