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追究刑责
摘 要:“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话题,只是明确相关权利人可以查询内容,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违规泄露信息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话题,只是明确相关权利人可以查询内容,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违规泄露信息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话题,只是明确相关权利人可以查询内容,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违规泄露信息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此次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此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今年8月份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增加5条,内容更为详尽。
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
王广华表示,这一制度设计下,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二是明确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
《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进一步细化了《物权法》的内容,彰显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社会化服务价值要义。
王广华认为,为确保登记质量,提升登记公信力,《条例》从申请人、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同层次主体出发,分别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例如,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登记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行为,以及非法泄露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还特别重申了《物权法》错误赔偿责任制度。
财经解读
《不动产登记条例》挂钩反腐勉强
对于《不动产登记条例》,早在起草之初,社会就对此条例寄予厚望,其中一大原因是社会房叔、房婶问题频发,有舆论希望借助《不动产登记条例》实现官员财产公示,并对打击贪腐形成威慑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教授详细解释了不动产登记体系查询和反腐预期之间的差别。
为什么权利人能查?
我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该提供。”所以,这个“公开性”的含义,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国家的保密档案,不能禁止民事主体了解;恰恰相反,它许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物权法》之所以要建立这一制度,是因为要保障物权变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利害人的交易安全。
孙宪忠举例,如果一个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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