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官司在哪里打 不是商家说了算
摘 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购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知名网购平台就海淀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该平台注册的用户都必须同意有关服务协议,而协议中就有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的约定。
常是通过与合同其他部分不同的字体、字号、颜色,或专门设置无法跳过的必读区域实现的。同时,在管辖约定条款较为复杂,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能力时,网购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约定中涉及的术语或该约定生效后造成的结果进行说明,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充分认识缔约后果。在未满足上述提示、说明义务时,网购合同中管辖约定的部分无效,网购平台不得以此限制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无管辖约定时,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而《民事诉讼法解释》则采用了“履行地约定优先”的立场,即原则上合同履行地以双方约定为准,而不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这导致了当网购平台不再使用明确的管辖约定条款,而是在合同中约定平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时,依据法定管辖将只有网购平台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出现。这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力图便利网购消费者诉讼的精神是相悖的。
因此,当网购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在合同其他部分再无体现,亦与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确定没有关联,而平台方亦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合同履行地约定是对管辖规定的规避,应类推《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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