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凶猛” 监管祭出内控指引规范大类资产
摘 要:12月15日,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下称《应用指引》),以及《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此着手。”
据悉,在《指引》总、分框架的基础上,保监会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陆续出台针对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应用指引。
据中国保监会此前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06061.64亿元,较年初增长13.66%。其中,银行存款24189.10亿元,占比22.81%;债券37120.67亿元,占比35.0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4863.68亿元,占比14.02%;其他投资29888.19亿元,占比28.17%。
独立第三方内控专项审计
在发布《指引》的基础上,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对此,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聘请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工作,这是监管部门为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所做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魏瑄认为,“监管出台此要求是为促进保险机构按照内控指引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并确保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是补充法定监管的一种途径,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偿二代的要求。”
具体而言,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包括三点要求:一是与保险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整合。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二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主要依据本次发布的《指引》及《应用指引》,并接受监管质询和检查,遵守保险业有关协会的自律规范。
三是保监会将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审计结果作为保监会开展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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