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级形同虚设 银行“无底线”代销基金惹争议
摘 要:记者注意到,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不能被突破的适格销售的风险评级底线,在基金代销中形同虚设,可以被商业银行轻易抛弃。
在资产管理的各类浪花潮涌中,风险底线似乎并不是只有一个水平面。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不能被突破的适格销售的风险评级底线,在基金代销中形同虚设,可以被商业银行轻易抛弃。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求风险评级等级达标,但是申购银行代销的基金则不受限制,超出评级也不需要重新申请,只要勾选同意有关的风险提示就可以了”,某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客服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虽然两类产品销售的监管尺度松紧略有不同,但是适格销售的精神内核应该是一致的”,资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对于所代销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标准如果与理财产品不一致,会伤害客户对于银行评级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的判断,甚至可能在诉讼中被判定担责。”
适格销售被突破
“我在**银行的风险评估中被认定为稳健型投资者,之前也仅在该银行购买过一些货币市场基金类产品,但最近却经常收到该行代销的股票型基金的推销短信”,投资者张女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对于推销中‘高收益率’产品的好奇,我点击链接进入页面却发现,推荐给我的是一款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在一家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证券日报》记者也被评估为稳健型投资者,记者点击购买该行代销的一款股票型基金,手机APP弹出一个小窗并表示,“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高,安安监管要求已经超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您依然购买,则视为您愿意承担该产品的风险。”记者选择依然购买后,则网页会跳转至购买页面,投资者在完成购买前需要勾选同意“服务协议和风险提示”。
正如小窗内容提示,监管部门对于基金销售有着明确的适格销售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六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也就是说,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定类似,基金销售也需遵循适格销售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随后暗访了多家银行并发现,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和基金销售的风险评估可以通用,但前者的测评结果不能被突破,而后者则可以被突破。
事实上,对于违规误导投资者的行为,监管部门也设立了罚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二)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从法律实践来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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