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推进上市公司基础制度改革

2021-10-08 10:16:36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印发一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退市在内的监管规则体系,但上市公司基础制度建设仍需持续完善。专家呼吁,通过加速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重整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制定《条例》时机已经成熟

  专家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持续提升,但一些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机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亟待在行政法规层面完善有关基础制度,夯实上市公司监管的法治基础。

  “《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并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条例》。这意味着制定《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已成为当前市场的迫切需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业内普遍反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在现有规则基础上“缝缝补补”已难以取得突破。具体而言,公司法并未授权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出现争议问题通常提交法院进行解释、裁决。证券法虽授权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但其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在其法律框架下需要围绕这一行为展开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主要事关信息披露,并未对上市公司自身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当前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制定《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证券法、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做出细化落实和配套安排,有利于健全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形成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互呼应、较为完善的立法格局。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条例》的制定采用监管法的制定思路,突出监管重点,聚焦解决上市公司监管日常的难点、焦点、痛点问题,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着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推动建立规范治理长效机制

  专家认为,提升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下一步,应从加强监管、优化机制、倡导先进等方面,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督促问题整改。证监会最新通报情况显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发现了一些亟需整改的问题,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证监会表示,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另一方面,加强治理研究。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证监会掌握了第一手的上市公司治理运作状况,后续将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为公司法修订、《条例》制定、公司治理监管规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规则体系

  专家认为,推动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也是基础制度改革的一大重点,应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周期等因素实现主动退市,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规则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重整监管效能。

  一方面,建议推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关专家建议,加强研究探索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的原则性条款嵌入《条例》。同时,对于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问题,在修法中做好研究论证,积极回应实践需要。中信证券全球并购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李黎表示,目前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主要依托于司法体系,以完成重整为目标。资本市场对于重整成功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重整后上市公司后续经营安排,因此涉及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制定过程中可以更多地考虑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方案的意见。这个过程,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重整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另一方面,建议与最高法共同修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优化与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并对重整各环节要求予以细化、固化,明确市场预期。“监管机构与最高法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斌建议,监管机构与最高法应就上市公司预重整进行充分沟通,尝试在立法方面逐渐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共同出台相关统一适用的规则指引;在实践上统一共识,将预重整整体纳入监管体系,针对上市公司预重整实践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过渡等内容进行交流协商,形成统一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与监管机制。

  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制定重整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上市公司重整各环节和关键事项的信息披露时点和具体要求,提高重整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郑志斌认为,目前,企业破产法、《纪要》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善,实践中债权人、中小股东往往因为缺少关于债务人的有效信息,导致参与重整谈判的筹码不足,参与重整程序较为被动。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出台专项规范信息披露的新规定,对重整前、重整期间、重整后的各个阶段提出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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