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张先生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重疾保障产品,投保时健康告知项目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正常承保。2022年8月,张先生家人报案称张先生因意外身故并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先生是因为多处器官衰竭身故,不存在突发意外情况。经核实,其在2018年因为肝囊炎、肝硬化住院,但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未告知内容与本次身故有直接联系,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核保决定,故保险公司理赔下发“拒付解约“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明确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风险提示:
平安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示:消费者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根据事实如实填写询问内容,不要因为内容繁琐或听信他人误导性宣传隐瞒不进行如实告知,为以后理赔埋下隐患,造成经济损失。
编辑:张晓艳 值班主任:李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