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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姓“保”不姓“银”

    摘  要:明明是到银行去存款,存单咋就变成了保单?近日储户“被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忽悠”的多为老人,在银保产品高回报诱导下,养老钱被“套牢”成了长达10年20年的保单。保险公司的欺诈和不诚信问题是当今百姓生活中的一个痛,尤其是近来反应强烈的银行保险,那么存单为何蹊跷变保单?到底是谁动了我们账户里的钱?

  明明是到银行去存款,存单咋就变成了保单?近日储户“被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忽悠”的多为老人,在银保产品高回报诱导下,养老钱被“套牢”成了长达10年20年的保单。保险公司的欺诈和不诚信问题是当今百姓生活中的一个痛,尤其是近来反应强烈的银行保险,那么存单为何蹊跷变保单?到底是谁动了我们账户里的钱?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的姜福辉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社会】姜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姜福辉律师】大家好!首先感谢主持人给我这次机会能够与大家来探讨银保问题。同时,希望与大家的探讨能够为人们提供些避免被保险的事件,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眼看社会】“被保险”纠纷屡屡上演,储户们向银行讨说法,被告知他们所购买的是银保产品,那么什么是银保产品?银保产品到底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姜福辉律师】银保理财产品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保产品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的特色。

  银保产品说到家其实就是消费者通过银行柜台能够买到的保险。因此,我们可以说,银保产品本质上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

  【法眼看社会】从法律角度来看,在银保产品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一种法律关系?

  【姜福辉律师】在法律上说,银保产品上,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银行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一种平台。换个角度讲就是保险公司利用了银行作为资金集散地这么个具有良好商业人气的平台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

  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了保险产品是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产品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保险公司而非银行。因此在法律上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

  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两种很类似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就是居间关系和行纪关系。实践中有的人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属于居间关系或者行纪关系,其实这样认为是错误的。居间关系是居间人为签定合同的双方提供一个签定合同的机会,抓住了机会,合同还是需要合同的双方来亲自签定的。而银保产品按照特色是在银行签定的。行纪关系则是适用贸易关系,很显然银保产品销售不属于贸易关系。当然这里说的贸易关系是狭义上的贸易关系。

  【法眼看社会】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银行、保险公司和第三人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请您为大家解析一下。

  【姜福辉律师】谈到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上银行、保险公司、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还是应该从法律关系上去看。前面我们谈到,银行与保险公司是属于代理关系。银行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因为银行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产品而不是销售自己的银行产品。那么保险公司就是这个产品销售的被代理人或者叫委托人。第三人一旦购买了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就成为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叫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在这个法律地位上,我们不能忽视的是银行与第三人之间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的法律地位。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与第三人是不产生法律关系的,对银行而言第三人只是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合同相对人。这就好比律师作为代理人与纠纷的对方之间的关系。

  【法眼看社会】股市动荡,大家选择把钱放在最安全的地方——银行,可是存单却被移花接木变成保单,大家都说被银行“忽悠了”,那么银行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时候,对于第三人(客户)是否负有相应义务?如果有,那么具体是负有哪些义务?

  【姜福辉律师】前面我们谈到的是法律上对银保产品销售的法律定位和关系。根据这些定位,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有义务向第三人客户推介银保产品的时候,明示告知销售的产品是保险产品而非银行产品。并同时告知,产品的相关细节,比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对合同条款的告知和解释,作为代理人都负有告知的义务。

  【法眼看社会】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顽疾”之一,从夸大保单的投资收益,到忽悠消费者银行存款变保单,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那么保险公司对于购买保险的客户应当负有怎样的义务?

  【姜福辉律师】虽然法律上对银保产品容易定位。当时在实践操作中,银行销售人员往往是误导客户,使客户误认为保险产品就是银行的产品,因为消费者对银行具有很高的信任度,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会相信对银保产品的误导,其实与其说是误导,不如说那是诱导。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在销售产品中任何的误导行为都是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作为保险公司是银保产品的最大受益人。由于保险条款具有强制性,客户是无法选择修改的,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诚实信用之原则,督促银行和自己本身对客户进行解释条款,让客户明白。虽然保险公司对银保产品规定了相应的犹豫期,但是,在这个犹豫期内保险公司从来没有主动的去找客户解释而是消极、漠视银行的误导和客户的误解。所以,保险公司的义务依然是要履行保险法与合同法规定的告知和解释义务。

  【法眼看社会】对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姻”,我国现阶段有那些立法?对于这些立法您有何看法?

  【姜福辉律师】针对银保产品销售情况,银监会以“特急”文件形式,向各地银监局和全国商业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在防止销售误导方面,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

  这个通知是目前规范银保产品销售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法律。当然,面对银保产品这样的销售方式,就立法机关来说也不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解决,其实这些销售中的问题,完全可以援引《合同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解决。因为当前产生的问题不是银保产品的问题,而是销售方式的问题。

  银监会的紧急通知,旨在规范银保产品的销售健康发展。但是,效果却会恰恰的相反,根据通知规定,禁止了保险公司人员进入银行销售,而是规定具有保险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来销售,这将导致客户更无法辨认究竟是在办理银行的业务还是银行的保险。虽然通知也禁止误导消费者,但是单靠人的自觉行为是无法避免的。对银行来说,具备保险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了自己收入的增加必然不惜违背通知要求。其实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应该是银行设置银保专柜销售,其他银行业务柜台不得办理银保业务。这样才会让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本身无利可图,从而不再误导客户。

  【法眼看社会】如果只是想存款却不小心买了银保产品并签了保险合同,该怎么办呢?

  【姜福辉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我相信百分之百的人走进银行是为了办理银行业务的,而不是为了签单保险业务。因此可以这样说,在银行签单的保险业务基本上都是受银行的误导造成的后果。那么一旦被误导,客户应该咱们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自己不愿意接收这个保险产品,可以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投诉,解除合同。实践中,向银行投诉是一个有效的维权途径,因为银行都是有规定禁止银行职员误导客户。向保险公司投诉能够维权成功的希望很少。

  如果签订了合同在10天的犹豫期内,那么这个时候合同是不生效的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因此投诉没有结果也可以起诉撤销合同。

  【法眼看社会】有网友提问:“如果不小心错过了10天退保的犹豫期,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后仍然无法解决,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什么理由来起诉?”

  【姜福辉律师】上面我们说到投诉,当然可能投诉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走诉讼的解决方式。人民法院是司法维权的最后途径。谈到起诉,就涉及诉讼主体的问题,通俗的说就是告谁。谁来做案件的被告。从法律上说,起诉所涉及的法律标的就是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就是当然的被告,银行由于在销售中存在过错也应该成为案件的被告。作为起诉的请求应该是确认保险合同是撤销合同。理由是在缔约过程中也就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被误导从而签订合同不是自己的真是意思表示。这里注意的是起诉的请求不是确认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只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法律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才被确认无效。因此只能够选择撤销合同。撤销的理由就是缔约过程中被误导,签订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眼看社会】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前往银行存款的市民,不仅手有余钱,也希望通过“零风险”的存款生息方式——“钱生钱”,这就容易成为保险公司的目标客户。那么在购买银保产品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请您详细为大家谈一谈。

  【姜福辉律师】有钱的人买保险也是个理财的选择。但是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要仔细看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这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要审查免除保险责任的内容,这是保险公司逃避承担责任的条款。三是要审查保险资料里的投保人告知条款,这也是保险拒绝赔偿的理由。

  在审查上述三项内容的时候,遇到不明白的一定要询问,让他们解释,他们有法律上解释的义务。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保险公司经常理由未如实告知来拒绝赔偿,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这些内容。在签订保单的时候,一定要见到保险条款并仔细审查弄明白后才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坚决杜绝没有看见保险条款就签单。签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除了合同外需要签字的地方,必须弄明白签字资料的内容。强烈推荐,索取保险资料后,留下联系电话后回家审查资料,最好找律师审查一下。放心,只要你留下了联系方式,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会抓住你不放,会反复联系你的。我这里谈的几个一定是必须审查的东西。

  【法眼看社会】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姜福辉律师】目前银保产品的销售存在很不规范的问题。消费者反响很大。银行营业大厅内,无论是销售保险的还是柜台内的工作人员都着一样的制服。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谁在办理银行业务。我提请大家注意一点,银行服务大厅内,银行都有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职责是维护大厅的秩序,解答和指导客户办理银行业务,绝对不销售保险。银行的柜台台面也不销售保险。销售银行保险的是那些散落在大厅穿银行制服主动与你搭讪销售的人员。如果到银行是办理银行业务一定不要去理会。

  另外注意的是,如果一旦发现自己拿到手的不是银行存单而是含有保险字样的东西,可以立即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予更换,否则立即向银行领导投诉,这个时候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是可以撤销的,不要听信工作人员说不能撤销的说法。

  判明是否在办理保险还是存款最简单的方式是,存款只需要填写存款凭条,不需要前些其他的任何东西,不需要签字。若需要签字就一定是保险。

  最后我要说的是,其实现在银行的网点的撤并,让银行大厅拥挤不堪了。再加上那么多销售保险的人,已经严重的妨碍了银行的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效率低下,因此我认为应该把银保业务从银行清理出去。

  【法眼看社会】再次感谢姜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姜律师的电话(13356961219)进行免费咨询。亦可在线提交免费法律咨询。

  《法眼看社会》简介:

  《法眼看社会》是由中国网(www.china.com.cn)、中国发展门户网(www.chinagate.cn)、法邦网(www.fabao365.com)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社会热点问题,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节目立足于服务公众,整合网民提出的典型法律问题,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归纳,深入解析社会热点背后的法理人情。

  《法眼看社会》侧重社会与法的结合,访谈对象全部为法律界资深专家、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社会热点问题。平台权威高端,节目品质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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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永

浮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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