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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前支行行长落马牵出案中案

http://www.e23.cn2012-10-19每日经济新闻

    摘  要:原本7月就到期,但法院至今仍未判决,被告人已超期羁押。这是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梁秀芬、刘树伟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一案犯罪嫌疑人梁秀芬的最新状态。而作为本案的相关方,临商银行也在等待法院的判决。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表示,目前尚未有开庭信息。

7年8月下旬,因高利贷无法收回,刘树伟亦无力偿还,梁秀芬在咨询临商银行员工夏广才后,到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开具储蓄一本通,并于2007年9月中旬,指使刘树伟伪造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临沂市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658万元。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持金额为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银雀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临商银行及刘树伟支付300万元现金,企图通过法院判决骗取临商银行巨额财产。

  2005年3月24日,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梁秀芬)以购原料为名,向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贷款180万元。2005年3月28日,梁秀芬将这180万元连同公司账户内原有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贷给某化学品厂,利息为每百万2000元/天。在收回高利贷本息后,该笔贷款又多次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共计获利达50余万元。

  实际上,梁秀芬除了在临商银行开有个人账户,其经营的三家企业都在临商银行开有账户。其控制的三家公司账户经常有巨额资金进入或转出,是临商银行的重要客户。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梁秀芬持有的银行交款单并非伪造,也非指使他人伪造,而是在时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收取梁秀芬钱款的情况下向其出具,单据上的印章及签名均为真实,梁秀芬交给刘树伟的钱款也是真实数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周泽认为,梁秀芬根本不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朱明勇指出,从代理的法律关系看,不要说行长刘树伟是为了吸收存款,即便行长专门为了骗取梁秀芬的钱财,作为银行行长因使用了盖有银行印章的票证,也必须由银行承担对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他进一步指出,即便梁秀芬明知刘树伟是个人借款,她要求刘树伟以银行的名义盖章出具票据,以保障到期刘树伟不能还款时由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保证担保。而刘树伟也的确以银行行长和银行的名义盖了相应的印章。因此,银行仍逃避不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梁秀芬在将自己的钱款交给了银行负责人刘树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出具交款凭证。至于刘树伟收取梁秀芬的钱款后,未存入其账户,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操作汇票承兑业务和帮助他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从中获利,以及刘树伟向梁秀芬出具交款凭证的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问题,应属于银行内部管理问题,与梁秀芬无关。

  对于检察院起诉的高利转贷罪,梁秀芬表示曾向银行贷款180万元,但没有借款给某化学品厂,双方当时正在打官司,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指出不知资金从何处而来,完全是刘树伟“一手操办”。

  “没有证据证明梁秀芬高利转贷,也没有证据证明梁秀芬高利转贷获取了50多万元的利息。高利转贷罪的必备要件是通过转贷获得高利,并达到一定的数额,还要是事前有犯罪故意存在。而这一切在本案中均不存在。”朱明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

  冰山一角

  近日,银监会已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加强统一授信、授权管理,审慎开展票据业务。原则上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须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但长期以来,承兑汇票的虚开、贴现等地下交易一直长盛不衰,除了企业资金需求强烈、银行贷款规模受限等因素外,其中隐含的巨大利益链条及参与者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助推因素。

  本案所涉及的临沂银行某支行行长的做法只是揭示了这类模式的冰山一角,其特别之处在于刘树伟将相关息差利益完全据为己有,留给银行机构的只是存贷款规模和业绩考核角度的指标利益。

出票人企业、贴现人、承兑银行及相关经办人员都各取所需,有着各自的独立利益。从承兑银行的角度,将承兑汇票融资和民间借贷相关联,是不少信用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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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群   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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