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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1600万索赔案维持原判

http://www.e23.cn2012-10-31每日经济新闻

    摘  要:10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齐鲁证券1600万天价索赔案二审结果已经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齐鲁证券原保代王强(化名)仍需要向齐鲁证券支付近30万元的赔偿。

  代理律师:“要向高院申诉”

  历经八个月的二审依然维持一审判决,王强及两位代理律师唐一平和李莉萍显然并不满意。“我们已经准备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我们也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李莉萍透露。

  唐一平则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齐鲁证券始终未举证证明其向王强提供了专项培训,也未举证证明其为专项培训支出了相应费用,既然没有提供培训,又无支出专项培训费用,有何权利约定服务期?又何来违反服务期违约金一说?没有培训,没有培训费,违约金即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常理。”李莉萍在《二审代理词》中说。

  李莉萍还透露,齐鲁证券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至今还未给王强补缴入职初期即2007年2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且王强离职前两个月,即2010年3月和4月份,齐鲁证券没给王强发工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律师的上述说法采访齐鲁证券,但多次拨打其负责媒体的企业部和胡经理的联系电话,两者都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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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贤丽   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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