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报 济南日报 济南时报 都市女报 当代健康报 人口导报
外文版
繁体中文

追踪茅台五粮液受罚 反垄断法不再是“屠龙术”

http://www.e23.cn2013-04-24经济参考报

    摘  要:总体上说,对茅台、五粮液的处罚应当是反垄断法执法上一个突破和标杆。这标志着反垄断法不再是高悬而虚置的“屠龙术”,而是切切实实促进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利器。我们希望,在未来反垄断法向那些全国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民怨较大的企业亮剑,以满足老百姓对市场公平的期待。

 

追踪茅台五粮液受罚 反垄断法不再是“屠龙术”

  图为商店销售的茅台酒与五粮液酒。记者 李鑫 摄

  不久前,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该案已经以茅台、五粮液认缴罚款而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茅台与五粮液的行为怎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了呢?

  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始末

  为维护终端价格和品牌形象,2012年年底,茅台对旗下经销商发出最低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1月,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以及提出黄牌警告。五粮液紧随其后,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对12家降价或窜货的经销商进行通报处罚。

  2013年1月15日,茅台遭到反垄断调查,发布声明,表示将立即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进行整改,撤销违反《反垄断法》的营销策略。

  1月18日,五粮液继茅台后接受发改委约谈,表示将根据要求彻底整改,并撤销对经销商的处罚。

  2月22日,贵州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出2.02亿元罚单。上述罚款金额总计4 .49亿元,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

  3月11日,茅台、五粮液已经认缴全部罚款,天价罚款案就此结案。

  为何要规制和处罚转售价格控制行为

  茅台和五粮液两案涉及到垄断协议的一种类型,即转售价格控制。转售价格控制属于纵向垄断,是上游的生产商在与下游的经销商进行交易时,限定下游经销商出售时的价格,并对违反价格限制的经销商予以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如停止供货,要求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讲,按照契约自由原则,生产商与经销商可以就与商品买卖的各种事项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茅台、五粮液与经销商达成了协议,约定经销商的出售价格必须不低于指定的价格,如果低于指定的价格,茅台、五粮液将终止发货,并由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法律为什么要予以介入呢?

  这要涉及到转售价格控制的反垄断规则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反垄断法的施行来规制垄断行为,以达到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但是,如果相互竞争的企业(通常是占有一定市场支配份额)为了维持特定水平的垄断利润,而协议约定将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限制彼此进行价格竞争,就给反垄断法适用以理由了。

  从正常的思维来看,生产商搞转售价格控制的行为是不可理喻的,因为生产商的利润来自于经销商向其支付的价格,那么,经销商如何出售,只要其能保证生产商的收入,生产商为什么要横加干涉呢?因为,经济学家在研究后,发现在绝大多数转售价格控制的背后,都涉及到垄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经销商利用垄断地位搞转售价格控制。

  许多经销商或经销商的垄断同盟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比如我们常见的大型超市、大型电器连锁店。生产商如果要进入经销商支配的领域,必须通过经销商提供的平台,而经此平台,往往要接受许多经销商提出的条件,如提成、进场费。处于垄断地位的经销商,为了能够维系垄断地位,可能就要求生产商在进场时承诺,在向其它经销商提供产品时对零售价格进行限制,如不得高于垄断经销商的最终零售价格。这样,其它零售商在竞争时就受到了相当大的束缚。

  二是生产商垄断同盟搞转售价格控制。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商之间可能为了避免价格战,形成了价格同盟,将价格或供货量固定在一定层次,从而获取垄断利润。固定的转售价格使生产商失去低价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网络编辑:马恬

浮世绘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