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养老基金治理的基础性作用
摘 要:提高养老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不仅需要完善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良好投资环境,而且更需要健全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在内的基金治理。
提高养老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不仅需要完善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良好投资环境,而且更需要健全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在内的基金治理。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并调动个人加入养老计划的积极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偏向积累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均采用部分积累制模式,企业年金则采用完全积累制模式。积累性养老计划的待遇水平由基金积累规模决定,而基金积累规模对于基金长期回报率非常敏感,长期收益水平的高低是积累性养老计划成功与否的关键。此外,养老基金的长期回报率还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的长期回报稳定较好,能够提供较高的退休福利,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就将相应降低。相反,如果上述积累性基金的长期回报差,那么提供养老保障的压力将集中于由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金,公共养老金支出将成为财政的重负。提高养老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不仅需要完善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良好投资环境,而且更需要健全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在内的基金治理。
养老基金治理的内容和责任主体
大体上,养老基金治理可以概括为养老基金为了完成自身使命而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安排,包括管理和运营基金过程中涉及的决策和监督制度、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涉及一系列权利和责任安排。例如,谁是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选择受托人理事会的成员?如何区分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中承受多大的风险?谁制定基金投资的重要决策?等等。这些安排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十分重要,否则,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就会扭曲决策机制,从而给养老基金投资带来长期负面影响。例如,对于待遇确定型养老基金来说,受益人是退休职工,但是风险承担者是设立养老计划的企业或者政府。由于受益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倾向于支持获取高收益的措施,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基金投资采取不谨慎的激进策略,而在投资失败后将弥补基金不足的责任转嫁给企业或者政府。而对于缴费确定型养老基金而言,作为缴费人的企业和职工承担投资风险,当投资业绩不好等原因导致基金收支失衡而需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待遇水平时,后果只能由缴费人承担,这类养老基金就会要求受托人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避免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过度干预。
养老基金治理的基本原则是风险的承受者应明确界定承担风险的限度,同时也享有承担风险获得的回报。换句话说,谁承担投资风险,谁就应该决定养老基金的风险取向,并决定如何在承担风险、力求回报和执行战略中反映出这样的风险取向。按照这个基本原则,养老基金治理通常会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明确养老基金的目标和任务。目标和任务包括养老待遇的替代率、长期收益率目标和最大风险水平等,这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应尽职责的重要指标,也是制定中短期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的基础。
确认、任命和终止养老基金受托人。养老基金受托人既可以是由相关利益的代表组成的基金理事会,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受托人在养老基金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也是基金治理的责任主体。
基金理事会的构成。受托人负责制定基金的重要决策。当受托人是基金理事会时,受托人职责要求理事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投资决策能力。基金理事会构成包括选择和任命受托人理事会成员的程序、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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