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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被曝存四大弊病 保监会发函要求整改

http://www.e23.cn2013-11-13中国网

    摘  要:保监会12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第52号监管函,该监管函明确指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规划管理薄弱等问题。

  保监会12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第52号监管函,该监管函明确指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规划管理薄弱等问题。

  保监会在2013年7月8日至7月10日对国华人寿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2011年公司监事会仅召开1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4月8日召开,两次会议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上述事实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2.公司规划部门未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违反《保险公司战略规划制定指引》第九条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冯大安,2012年5月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2012年8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冯大安目前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

  4.公司独立董事杨玉成,于2012年3月6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独立董事由3名减至2名,实际董事人数由9名减至8名。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选举产生1名新的独立董事,2013年1月7日获保监会批复,违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5.公司董事会决议显示,2011年4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2012年3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2012年4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2012年4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2012年5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在上述会议召开期间,根据我会批复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人数为9名,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

  6.2012年11月5日,根据我会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295号),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为11名;2013年6月4日,根据我会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3〕554号),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为10名。在此期间,公司实际独立董事人数为2-3名,不足董事人数的1/3,违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7.2011年5月6日,公司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东方证券股份转让》的协议。公司以不超过8元/股的价格受让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东方证券股权,与东方证券构成关联方。东方证券在公司的关联方信息档案中未列示,违反《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2012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违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鉴于上述问题,保监会发出《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52号)》。该函要求国华人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

  保监会同时要求国华人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照整改方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董事会应当听取专项工作组对整改情况的汇报,就整改结果形成董事会决议,于2013年12月16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

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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