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税种仅3个通过立法 个税占税收比可提至20%
摘 要:2013年3月13日,上海某房产交易中心,市民在认定、缴纳房产税。 图/CFP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很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后续政策,涉及法律修订修改。例如与税收有关的立法,何时能够推进?劳教废止后,法律如何填补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空白地带”?昨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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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
应将现有条例“升级”为法律
施正文表示,资源税改革方面,应该很快就要推行,而且在改革当中,应该将现有的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
【个人所得税法】
应大幅提高高收入群体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方面,施正文表示,未来修改过程中,应当突破当前仅仅是调整起征点的行为,实现税制模式的转型,使个税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具体操作上,要通过合理划分税率、合理设定税基的扣除额度、优化税率结构,综合考虑家庭的扣除因素,如抚养、教育等需求,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大幅度提高高收入群体税负。同时,要通过涉税信息的管理,改变当前高收入群体大面积逃税的现状。
施正文表示,如果能得到落实,当前个税占税收收入6%左右的现状,可以提高到10%-20%。
【房地产税法】
应全社会参与达成改革共识
施正文认为,应该通过人大的立法来推进房产税试点。房产税是直接税,开征面对的是个人,社会公众会高度关注,对公民财产影响更大,这就要求通过法律集思广益,全社会参与,形成改革的共识,这样的制定程序会更加科学和公平,将来更容易推行。
【环境税法】
开征后可筹集资金改善环境
《决定》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施正文表示,环境税的开征很有必要,现在北京等很多城市的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开征环境税后,一方面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一方面规范环境行为,一方面筹集资金为环境改善做基础。同时,此项法律的开征不存在技术难题,可以尽快推进。
【焦点3】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新京报讯 “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后被废止,多名法学专家昨日表示,要制定新的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旧的劳教制度,也有刑法专家表示,可以修改刑法中的轻罪,代替现有劳教制度中的轻微犯罪。
根据1980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达到这个犯罪数额的轻微违法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从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看,这些轻罪比劳教两年的处罚还要轻。
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表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和出台新的法律之间可能存在一个空白期,这个空白期不会太长,在此期间,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农民宅基地流转应十分谨慎
专家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将涉及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修订
■ 解读
农村土地内部使用法律打破
程漱兰教授认为,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表述,农村建设用地只能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内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须经过征地,进行农转非。(涉及的法律条文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等规定)。
这些法律将农村建设用地限制在农村内、在本地流转,由此带来农村建设用地在内部流转中的增值空间减少。
而这次《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程漱兰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这个限定很重要,说明《决定》制定者的谨慎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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