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出台 难解560亿元借贷困局
摘 要:《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对此,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等活动。
但《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与今年7月媒体报道版本不同的是,《条例》未出现48%的贷款利率上限这个标准。《条例》第13条的表述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之前版本最大的不同是,高利贷客观上没有打上‘合法化’的标签。”上述小贷人士对本报表示,“但此处的表述很巧妙,并没有完全打散民间金融的积极性。”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通知》当时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6个月至1年(含1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00%,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利率为6.15%。也就是说,48%是目前银行年利率的8倍,超过上述《通知》中4倍的保护限额。
事实上,矽亚投资副总裁张兰丁早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就曾直言,“48%年利率的制定,可能是泡沫的体现。48%带来的可能快速积累的风险由谁来监控?万一小微企业贷了超过目前银行年利率的款项,却又还不起,这种情况到底又该由谁来‘兜着’?这是不是会对市场造成不公?”
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
“归根到底,这实际上还是在进行风险控制。”上述小贷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风险始终是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事实上,控制风险的举措不止体现在对“48%上限”的表述中。《条例》明确提到了备案制: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包括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条例》还显示,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同时,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2/3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
在媒体看来,《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对此,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比如,《条例》第四十三条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