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重构同业模式 银行权限上收大势所趋
摘 要: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不出意外的话,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将于年内推向中国银行(2.81, -0.01,-0.35%)间市场。
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市场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出台早有预期。作为同业存款的一种替代品,其进步主要不在于定价机制,而在更加标准和可流通。未来发展成熟,能够为一般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提供重要参考。”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微博]在其团队最新研报中如是指出。
这恰是同业定期存单之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所在。12月9日,按照多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分析,根据监管层的既定策略,下一步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将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转向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开放,而如果条件成熟,未来NCD可能还要面向个人投资者。
至于发行主体,未来也有可能从“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至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当然这个节奏可能要更加晚一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带来负债端的冲击或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更加积极主动的负债调整已是不可避免;同时,NCD的出现将意味着当前方兴未艾的同业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同业模式的转变,关键点仍然在于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性。传统的同业业务更多的在场外进行,且权限多已下放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按照目前备案制的设想,未来同业存单业务有可能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总行。
“未来总行有可能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的权限,这对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业务结构、同业业务模式、分行的收入结构都会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影响。”一位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是分析。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在10%-15%之间,此类存款在2005年已经实现市场化定价。
是否纳入存贷比?
前述办法对同业存单发行人、交易场所、交易主体、期限、信披等作了一系列说明。
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其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正如前文所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挤在交易之外。
至于同业存单发行管理方式,《办法》规定“余额管理、央行备案”的做法,即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相比上述制度安排,市场可能更加关注同业存单的性质界定,即同业存单是否被视作同业存款,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及纳入存贷比考核。
《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兴业银行(10.75, 0.04, 0.37%)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认为,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安信证券也认为,在缴存和存贷比考核方面,同业存单业务监管与一般的同业存款保持一致的可能性比较
- 同业存单今起可发行 单期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2013-12-09)
- 银行备战同业存单业务 利率市场化或两年内完成(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