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重构同业模式 银行权限上收大势所趋
摘 要: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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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从产品投资者的范围看,同业存单不属于一般存款范围,而属于同业存款会计科目,从而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存贷比考核。
同业模式之变:总分支格局调整
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将对当前蓬勃兴起的同业业务产生怎样的效应?
“下一步NCD全部推开以后,对银行的影响就大了,存款就不再是低层面固定利率的存款,而是随行就市,原来有些客户想做银行理财的,可能也不会做了,而是买一张NCD去。” 对于NCD对商业银行理财、同业业务产生的替代和挤出效应,一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此描述。
过去几年,同业业务不仅是银行规模扩张的利器、有效的盈利手段,更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五年前,中型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约为15%左右,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达到25%,最高者甚至达37%。
如果关注银行体系存款波动与同业拆借市场高度的正相关问题,你会发现,负债考核之下,银行往往通过同业存款,将保险、基金等一些异地资金吸收过来,这些资金带有明显的拆借性质,但在会计统计上往往被归到同业存款项下。实质上,其利率定价也并非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定价水平,而是随行就市在Sh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降点执行。一句话,本质上是同业拆借资金,但表现为“场外交易”。
“一些中小银行采取了激进的策略,将本应设置在中后台管理部门的利率定价权、资源配置权和风险控制权不加限制地下放。”上述大行人士点评。
此前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同业业务开展方面,中小银行的分行拥有充分的灵活性,享有定价权,吸收资金、自主开发产品、产品研发的权利,“太灵活”以至于有的分支行,“往往讲一个故事,包装一下,产品就可以发了。”
随着同业存单的出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总分支机构内部话语权重新划分已不可避免,权限向总行上收是大势所趋。
“资产负债多元化将成为总行统一策略,有一些考核的东西也在进行调整。”上述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说,NCD出来以后,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主动负债管理,“什么时候发NCD,发多少,这东西都是要通盘考虑,这需要多项负债业务统筹起来。”
- 同业存单今起可发行 单期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2013-12-09)
- 银行备战同业存单业务 利率市场化或两年内完成(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