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称影子银行基本法出炉 明确归口监管
摘 要: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已于近日正式下发。
与运用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对于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的信托,重点则在加快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还称,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知情人士并未全盘否定“通道功能主体”,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进行明确。
一直以来,信托被认为是银行表外融资的主要通道,此前监管机构也曾叫停“银信合作”,之后却有更多的创新合作在不断演进。最近两年,随着创新的出现,券商、基金子公司等亦加入了这场“通道业务”的狂欢之中。
“现在银行的创新业务中,通道类业务占比较大。进一步规范压缩通道业务,意味着银行的创新业务将要改变方式。”某地方商业银行行长对本报表示,不少银行的创新业务与表外业务有关。
此外,在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网络金融等领域,该知情人士均细数了禁忌领域。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严禁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影子银行监管,需要开正道,关闭邪道。”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称,银行表外业务如果规模压缩,可以发展资产证券化等。
而在连平看来,影子银行监管趋严,更加规范化发展,长期来说是一件好事。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突发的风险发生,也可以避免更为严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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