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德:何不减免地方债
摘 要:审计署近日公布我国各级政府的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43%,低于国际上60%的负债率控制标准参考值。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万亿元。
,中央政府应该尽早解决地方债务难题,而其方式之一便是全额或部分免除个别地方政府的债务。
四、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普惠当地百姓。虽然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10.8万亿元债务中,有86.77%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相关的项目,但是,我国仍处于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当中,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举债建设仍无法避免,未来十年地方政府债务仍将持续成长,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可能不断上升。目前,地方政府向银行贷款年利率在7%以内还可接受,但是其他融资工具,诸如融资租赁或信托资金的利率则超过10%,这一部分举债若太多,则会把地方政府带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脱身。因此,如果中央政府可以揽下地方政府债务,至少是部分债务,那么,地方政府的债务减轻之后,债务利息和融资成本便都可以降低,地方居民跟着受惠。
五、免除财政困难地区债务,促进区域平衡。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关系,地方与地方之间财力非常不平衡,这种安排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这些财政困难地区,若不免除其债务,很可能排挤当地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保业务支出而有害当地民生,使得区域发展更加不均衡。
六、建立官员任期责任制,抑制地方政府举债冲动。众所周知,地方债的一个重要成因是以GDP论地方官员的政绩,于是,地方政府官员上任伊始,通过招商引资、加大公共建设,从而以高GDP取胜,但高GDP的结果通常也是高负债。由于各级政府官员任期结束之后,债务并没有带走而是留了下来。如果留下的债务过多,这就限制了下一届政府的财政空间。然而,债务是否应该由下一届政府来承担?相反的,制造债务的上一届官员不但不用为债务负责反而可以升官,这种情形虽然不正义却比较普遍。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宜建立任期债务责任制,例如当年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前三年GDP平均数的1%~3%(财政能力佳者可达3%,差者则在1%以内);但在建立该制度之前,宜普遍减免地方债。
由于中央政府所掌握的庞大资源和税收能力,外债很少(至2013年9月末,外债余额为8229.18亿美元),且外汇储备高达3.66万亿美元,理论上,由中央政府一肩扛起地方债务应该没有太大问题。着眼于未来,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税制,重新分配财源事权,提高地方自有财源,才能减少地方负债;至于地方债的全免或部分免,中央政府应设定在某一时点之前的债务才纳入;也不是一次性免除,而是在接受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下分5~10年免除,最后要制定公共债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举债上限,使从上到下有法可依,公开透明,给各级地方政府一个全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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