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900万存款离奇失踪 银行称不承担责任
摘 要:明明存在银行的900万元,却在半年后离奇失踪。储户查实后发现转走钱的,正是当时为她办理存款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某。为索赔,该储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该案引起社会舆论热议和关注,甚至被网友比喻为现代版的“秋菊打官司”。
庭审直击
储户:存款手续盖有银行公章
回应:公章系何某个人伪造
一审庭审时,张菊花表示,当日,她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作为营业部主任的何某向她出具了盖有“中国某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函载明:“对于您存入扬中某行营业部的存款金额900万元,特对此存款作如下承诺:1、保证存款安全;2、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某行营业部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对此,银行方面表示,在张菊花申请开户时,何某已经不是银行的员工,承诺函上的公章系何某个人伪造。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同时,银行方面还认为,张菊花将900万元存进银行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给何某,此案实际已然是张菊花与何某之间的个人民间借贷关系,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储户:何某为何在银行办公
回应:当时他正在办离职手续
“如果何某已被开除,那他为何还穿着银行工作服,在银行里面办公呢?”庭审中,张菊花对银行方面的解释提出质疑。
法院查明,2008年5月7日,因何某私自为客户理财并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行为严重违反了行规行纪,银行与何某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银行向上级部门请示后,于2008年6月20日对何某作出开除决定。也就是说,何某作案期间,正是他办理开除手续期间,因此本人尚未离开银行。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为承诺函上“中国某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是虚假的。2011年11月29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何某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前后
一审判决驳回储户诉求
高院认为40%年利息不合理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张菊花与何某之间的约定,张菊花在扬中某银行的存款期限为半年,除银行应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张菊花还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可是,在存款期间,何某却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法院据此认定张菊花在银行存款的行为,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她将银行卡、U盾放在何某处,并连同银行卡密码也告知何某,与何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关系。也就是说,900万元丢失,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也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菊花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张菊花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她与何某个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与事实不符。张菊花与何某在银行办公室见面不是为了私事,而是洽谈储蓄业务,张菊花无从知晓何某已经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期间,银行方面表示,张菊花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浙江台州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较普通人应有更多的金融知识。张菊花明知国有股份银行存款利息不可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而何某承诺她的年利率达40%,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张菊花称存款期限为六个月,但存折注明的是活期存款。张菊花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收到利息不出具任何手续,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也是不可能的。
二审判决
银行卡、U盾等不该交给他人保管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省高院认为,张菊花在台州华融担保公司工作,理应具有比普通人更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对于将银行卡、密码、U盾交给何某个人,向他人索要年息40%的非正常高息,张菊花明确知晓与何某之间进行的并非是银行业务。
即便因银行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在一段时间内仍让何某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菊花认为何某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因为开户申请书已经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银行卡、存折,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密码交给何某个人控制,从而造成其900万元存款被何某支取的后果,与银行无关。
昨日,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张菊花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张菊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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