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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男子骗银行4600万获刑15年

http://www.e23.cn2014-10-13京华时报

    摘  要:昨天记者获悉,“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参与者赵克宁,因票据诈骗罪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落网

  潜逃13年在京被抓

  上世纪90年代末,检察机关受理了某国有商业银行一支行分理处主任许兴元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一案,并从中获得了“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的线索。之后,成敬、陆峰等案件参与者相继落网。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终审判处成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陆峰无期徒刑、张重德有期徒刑15年。

  而对于赵克宁,公安机关自1999年4月13日开始进行网上追逃。后据其本人交代,在报纸上看到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后,他更加谨慎小心,怕在外地被发现,所以没敢走远。2012年9月10日,潜逃了13年的赵克宁在海淀区落网。

  >>判决

  获刑15年罚款15万

  一审法院认为,赵克宁已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赵克宁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仅在部分环节实施了介绍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鉴卡的行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伪造支票骗转存款的人员,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此后,赵克宁提出上诉。赵克宁否认其在陆峰等人诈骗活动中帮助刻印鉴章,未参与诈骗。其辩护律师指出,赵克宁只是介绍保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的中间人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该公司以及另外3家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骗单位主动参与高息揽存且明知存款被划走没有积极追回,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赵克宁的刑事责任。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赵克宁犯票据诈骗罪定性准确,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存款单位为获取高息,将闲置资金存入赵克宁和陆峰等人指定的银行,与该伙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之间不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责,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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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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