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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新规力破“刚兑”倒逼资管转型

http://www.e23.cn2014-12-05经济参考报

    摘  要:《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文件被视为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文件被视为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办法》明确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监管思路,并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转型。在化解风险方面,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预期收益率产品风险计提50%

  《办法》认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最大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即客户所得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认为按照协议约定,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付”,由客户承担;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的承担者,一旦风险发生,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在经济下行期,一些投资理财类的产品无法现实预期收益率,或者到期无法兑付,这种风险纠纷时有发生。今年5月,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行为,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助长道德风险。

  本着化解风险和打破“刚性兑付”的思路,银监会尝试对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产品以增加成本的方式来推动其转型,转向净值型产品。具体而言,《办法》要求,“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他产品为10%),同时,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且无需回表核算,允许商业银行按照会计准则和行业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自主设定禁止性产品的开放周期和频率。”同时,还规定“为体现风险匹配、销售分层的原则,要求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以及另类投资产品等高风险产品只能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坦言,“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模式有弊端,尤其是理财资产池在风险转移方面存在缺陷,同时,银行又被认为承担着隐性担保责任,所以,我们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无法根据投资收益决定理财产品价格,这一财富管理基本准则被打破,也就难以实现代客理财和发展。”

  “以往预期收益率产品不用进行风险计提,现在计提50%无疑增加了成本,那么未来这一块产品银行肯定会开始压缩。”一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约300亿元“非标”资产将回表核算

  在风险承担主体方面,《办法》规定,“一方面,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如保本型产品,应计入表内核算,计提风险准备,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部分‘非标’资产,要求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大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以及产品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先有项目,再有资金),使得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

监管部门认为,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影响有限。《办法》并没有改变8号文“4%和35%”的“非标”资产投资规模上限,另外,净值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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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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